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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神木县宏宇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与陈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宏宇环保型煤有限公司,陈通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78号原告:神木县宏宇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边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通,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神木县宏宇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神木县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宏宇环保型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惠萍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人民陪审员  刘林霞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