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李春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李春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66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94029B。负责人:黄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蓉,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春槐,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李春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