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代彬与欧顺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代彬,欧顺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林代彬,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欧顺银,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林代彬与欧顺银、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欧顺银名下有车牌为川EA2*、川E2*的轿车共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欧顺银所有的轿车川EA2*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