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仙花与刘凤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仙花,刘凤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484号原告:朱仙花,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福建省连江县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明,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海,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在原告朱仙花与被告刘凤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凤明已先行提起诉讼,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合并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仙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仙花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