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宗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川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宗均,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声村13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宗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宗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宗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宗均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登金审判员 : 赵 钧审判员 朱 世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 詹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