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267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芹、陆效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春芹,陆效志,王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267之三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春芹,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陆效志,男,汉,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王守伟,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芹、陆效志、王守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春芹、陆效志、王守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春芹、陆效志、王守伟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5月25日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刘春芹名下苏G×××××(车架号WDANHCAA6AL537966)、苏G×××××(车架号WDANHCAA1AL528723)的中联牌混凝土泵车2台先后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底价1677900元(车牌:苏G×××××)、1134750元(车牌:苏G×××××)接受该财产以抵偿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刘春芹、陆效志、王守伟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春芹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苏G×××××(车架号WDANHCAA6AL537966)、苏G×××××(车架号WDANHCAA1AL528723)的中联牌混凝土泵车2台分别作价1677900元、1134750元,合计金额为28126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刘春芹、陆效志、王守伟继续清偿。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春芹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G×××××(车架号WDANHCAA6AL537966)、苏G×××××(车架号WDANHCAA1AL528723)的中联牌混凝土泵车2台所有权的查封,并将其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三、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沈 勇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