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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玲青、邬岩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玲青,邬岩青,苏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玲青,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岩青,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恕,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徐玲青因与被上诉人邬岩青、苏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徐玲青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徐玲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玲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