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玲青、邬岩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玲青,邬岩青,苏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玲青,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岩青,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恕,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徐玲青因与被上诉人邬岩青、苏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徐玲青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徐玲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玲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