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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尹某、郑某1等与赵某、徐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郑某1,徐某1,郑某2,郑某3,吴某,曹某,田某,赵某,徐某2,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村民委员会,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273号原告:尹某,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郑某1,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1,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某2,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某3,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曹某,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田某,女,1953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2,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郑某4,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十家满族乡三道子营子村。诉讼代表人石某,三道营子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郑某1、徐某1、郑某2、郑某3、吴某、曹某、田某与被告三道营子村民委员会、三道营子村第五村民小组、徐某2、赵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郑某1、徐某1、郑某2、郑某3、吴某、曹某、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海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