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705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福溪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00003YX51。法定代表人:冷银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生,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4号9栋1-3楼1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067720。负责人:宋远纯。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法定代表人:唐延坦,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高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颖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