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巩继东、刘军华等与刘铁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继东,刘军华,刘铁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27号之一原告巩继东,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刘军华,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刘铁庄,男,汉族,1945年3月23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于2016年09月9日作出的(2016)豫1721民初23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结案,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铁庄位于xxx新华宾馆南侧二间一至五层10间房屋产权及银行存款价值220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