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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2诉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637号原告: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俊,局长。被告: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远大购物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远平,董事长。原告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正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碧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