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德谭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谭,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296号原告:张德谭。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69号1-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69400383F。负责人:卢学文。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法定代表人:石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谭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谭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德谭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春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