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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金宝与刘丽华、刘丽艳、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宝,刘丽华,刘丽艳,王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816号原告:陈金宝,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刘丽华,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梅河口市。被告:刘丽艳,女,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长军,男,户籍地住梅河口市。陈金宝与刘丽华、刘丽艳、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金宝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宝撤诉。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