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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树梅、温建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3088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对温建国、张树梅诉祝海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8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8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事实”部分“2016年10月15日13时05分许,被告祝海朋雇佣的司机孙建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补正为“2016年10月15日13时05分许,被告祝海朋雇佣的司机孙建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审判员  任显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