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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蕲春县强农生资部与刘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强农生资部,刘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强农生资部。负责人:洪正国,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展,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强农生资部与被执行人刘展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做出的(2016)鄂1126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强农生资部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查询,但被执行人刘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