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928陈代忠申请执行彭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忠,彭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忠,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彭顺祥,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陈代忠与被执行人彭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顺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代忠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彭顺祥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彭顺祥到本院处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代忠与被执行人彭顺祥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彭顺祥差欠申请执行人陈代忠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40400元;二、被执行人彭顺祥自愿于2017年6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304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清偿完毕;三、若被执行人彭顺祥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陈代忠自愿放弃其余执��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代忠与被执行人彭顺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业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