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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荣毓群、刘思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毓群,刘思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84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松,职员。被告:荣毓群,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思维,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毓群、刘思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刘星辰审 判 员  刘海鹰审 判 员  宋少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