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赵秀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423刑初9号公诉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秀龙,女,1987年6月2日生,纳西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维西县人,捕前住维西县。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维西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辩护人毛永艳,云南省维西县汪世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维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秀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先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秀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赵秀龙因欠别人钱,别人催账比较紧,就想到先用老公公曹某1的钱拿去应急,于是向曹某1借了钥匙,到县城配了三把,一把是房门钥匙,另外两把是箱子钥匙,其配钥匙的事情没人知晓。一天中午,趁家里没人,赵秀龙就用事先配制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及箱子门,拿走箱子里的定期存款单,到县城彩印了一张,将复印来的存款单放到原来的位置,并把箱子门和房门锁好。从家里客厅拿了户口册及曹某1的身份证,并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维西县保和镇菜市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取走了曹某1存款单上未到期的定期存款15万元,还拿到了2千元的利息,赵秀龙把取出的钱用来还账和转借他人,剩余的已挥霍完。赵秀龙的盗窃行为还使得被害人损失到期后应得的利息4.125万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赵秀龙盗窃他人的定期存款及利息1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秀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还使得被害人损失到期后应得的利息4.125万元,这一情节量刑时应当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秀龙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毛永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秀龙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秀龙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盗窃的是近亲属的财物;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秀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赵秀龙因欠别人钱,急于还债,便想到先用公公曹某1的钱去还债,于是向曹某1借了钥匙,在家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到县城配了三把,一把是房门钥匙,两把箱子钥匙。一天中午,趁家里没人,赵秀龙用事先配制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及箱子门,拿走箱子里的一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期五年,金额15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到县城彩印了一张,将复印来的存款单放到先前盗窃的位置,并把箱子门和房门锁好。从家里客厅拿了户口册及曹某1的身份证,并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维西县保和镇菜市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取走了曹某1存款单上未到期的定期存款15万元,利息2千元。之后,赵秀龙将取出的钱用来还账和转借他人。2016年12月28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派出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裕康苑小区睿园6栋202室将网上追逃人员赵秀龙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案件的来源、发案时间以及对被告人赵秀龙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8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派出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裕康苑小区睿园6栋202室将网上追逃人员赵秀龙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秀龙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盗窃曹某1存款单以及到农村信用社取款的地点,指认盗窃存款单、取款的地点。5.储蓄存单、公民身份证。证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赵秀龙用其身份证与曹某1的身份证到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走曹某1存单上的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2千元。6.储蓄存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秀龙盗窃曹某1的存单后复印了一张假的存单放回到原来盗窃存单的位置。7.被害人曹某1陈述。证实存款单被盗的20天前,他到银行取钱,发现他在2012年1月存入维西县信用社15万元,定期五年的一张存单放被人取走,到期后利息有4.125万元,存单是放在家中的箱子里,这些钱是政府征地的赔偿款,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存单里的钱于2015年12月3日被赵秀龙取走,赵秀龙是他儿媳,现已离婚。8.证人曹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29日才知道他父亲曹某1于2012年1月存入银行15万元,定期五年的一张存单被他原来的妻子赵秀龙偷走,赵秀龙于2015年11月份到银行将存款单的钱取走。被取走的钱赵秀龙全部都用于还债和借给他人。赵秀龙与他是2012年6月4日结婚,2016年5月16日离婚。9.被告人赵秀龙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份,她因欠别人钱,想到先用公公曹某1存款单里的钱还债,于是向曹某1借了钥匙,到县城配了三把,一把是房门钥匙,另外两把是箱子钥匙。一天中午,趁家里没人,她用事先配制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及箱子门,拿走箱子里的一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期五年,金额15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到县城彩印了一张,将复印来的存款单放到原来的位置,并把箱子门和房门锁好。从家里客厅拿了户口册及曹某1的身份证,并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维西县保和镇菜市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取走了曹某1存款单上未到期的定期存款15万元及利息2千元。这些钱全部已用于还债和借给他人。他与丈夫曹某2离婚后才发短信告诉曹某2她取走了曹某1存单上的存款。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被告人赵秀龙盗窃的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5.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秀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所盗窃的是亲属财物,并以债权转让的方式退赔了被害人5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结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采纳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秀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秀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秀龙退赔被害人曹某1损失人民币10.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朝维审 判 员 李志良人民陪审员 浦银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