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喜会诉赵庆峰、X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会,赵庆峰,X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07号原告:刘喜会,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大蒲柴河镇腰屯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帅,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凤,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大蒲柴河镇腰屯村。被告:赵庆峰,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敦化市福敦小区*号楼*单元*楼西侧。被告:XXX,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北苑社区电信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负责人:孔建业,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会诉被告赵庆峰、X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肃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喜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元,由原告刘喜会负担。审判员 郭立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