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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志堂、刘广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堂,刘广兰,侯公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堂,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睢阳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广兰,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梁园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侯公海,男,汉族,文盲,农民,住睢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侯审。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志堂、刘广兰、侯公海犯诈骗罪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豫14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李志堂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军绪审判员  阮传科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