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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宇、王传祥与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工程分公司、陕西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王传祥,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工程分公司,陕西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206号原告:杨宇,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王传祥,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敏,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玉,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A15号大秦养生苑内七十二坊南里楼2-3层商铺。负责人:田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老机站。法定代表人:许满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98号。被告: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北段180号财富中心A座22层。法定代表人:吴越,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11号。法定代表人:苏志发,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咸阳市兰池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占文,该委员会主任。原告杨宇、王传祥诉被告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工程分公司、陕西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宇、王传祥以各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宇、王传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王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43300元,减半收取71650元,由原告杨宇、王传祥负担。退还杨宇、王传祥71650元。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陈军伟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