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梅诉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梅,李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41号原告:孙晓梅。被告:李鸿。原告孙晓梅与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晓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912.00元,减半收取计9456.00元,由原告孙晓梅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