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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梅诉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梅,李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41号原告:孙晓梅。被告:李鸿。原告孙晓梅与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晓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912.00元,减半收取计9456.00元,由原告孙晓梅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