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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27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咸宁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柏明、曾霏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柏明,曾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27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73号。机构代码:747670686。法定代表人:卢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习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将军渡附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柏明,男,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曾霏,男,生于1965年9月29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代理人:曾英,系被执行人曾霏之弟。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咸宁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柏明、曾霏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霏与其妻杨岳珠共有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以北、工业十二路以西房产(南起第2栋二、三、四层,建筑面积分别为107.98平方米、107.98平方米、69.1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201609230**号、第20160923088号、第201609230**号);被执行人曾霏有登记于其名下,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332号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110.91平方米、309.9平方米、174.6平方米、131.2平方米、原权证登记号分别为321454号、321453号、321455号、321456号,均已办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霏与其妻杨岳珠共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以北、工业十二路以西房产(南起第2栋二、三、四层,建筑面积分别为107.98平方米、107.98平方米、69.1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201609230**号、第20160923088号、第20160923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曾霏名下,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33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10.91平方米、309.9平方米、174.6平方米、131.2平方米、原权证登记号分别为321454号、321453号、321455号、321456号,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曾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曾霏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四、若上述房产中有拆迁房,则扣留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