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8号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96年4月9日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建华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甘042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判决张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向张永毅退赔经济损失2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后被执行人张建华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均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建华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曾敏玲审判员 张新民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