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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蓝石连、张开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石连,张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4执717号申请人:蓝石连。被执行人:张开福。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蓝石连申请执行张开福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开福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59021.03元,承担执行费2285.3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9021.0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4执7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桂泉执行员  黄泽槐执行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