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延磊与徐伟、姜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磊,徐伟,姜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90号原告:李延磊,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告:徐伟,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传德,住敦化市。李延磊与徐伟、姜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延磊、徐伟及徐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姜传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延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伟立即偿还借款5.5万元,姜传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徐伟、姜传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5日,徐伟向李延磊借款5.5万元,限期3月偿还,借款当日徐伟给李延磊出具了欠条,姜传德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现还款时间已过,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2016年9月25日,徐伟虽给李延磊出具金额为5.5万元的欠条,但双方并未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徐伟是莱特币(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买家系姜传德的上线,姜传德系李延磊的上线。按照莱特币经营规则,每发展一名下线,各上线均可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徐伟为发展下线联系李延磊,李延磊带着现金5.5万元来到敦化市内。在莱特币敦化工作室楼下,李延磊称怕莱特币投资有风险。徐伟向李延磊承诺。如果李延磊投资莱特币挣钱了,利润归李延磊。如果赔钱,李延磊的损失由徐伟负责赔偿。并为李延磊出具了金额为5.5万元的欠条一张。姜传德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并摁手印。后李延磊、徐伟、姜传德等人一起带着欠条记载的5.5万元到莱特币敦化工作室进行了报单。20单莱特币登记在了李延磊名下。综上,李延磊与徐伟之间形成的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本院向李延磊释明,李延磊仍坚持其与徐伟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徐伟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姜传德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延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给李延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