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晓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2刑初342号公诉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星,住伊宁市。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7年3月8被伊犁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卫旺、王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星在霍城县果子沟盘山路旁的山沟里捡到北山羊羊头一个,并运回伊宁市放置在出租屋。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胡某星准备将北山羊头送给其朋友,在下班经过伊宁市天马检查站时,民警检查出该车辆后备箱内载有北山羊羊头一个。经鉴定,该羊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北山羊羊头鉴定价值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星辩称,对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我真的不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错误,希望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星在霍城县果子沟盘山路旁的山沟里捡到北山羊羊头一个,并运回伊宁市放置在出租屋。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胡某星准备将北山羊头送给其朋友,在下班经过伊宁市天马检查站时,民警检查出该车辆后备箱内载有北山羊羊头一个。经鉴定,该羊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北山羊羊头鉴定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北山羊头照片等物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艾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星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北山羊羊头一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诚恳,北山羊头是其在山沟拾得,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魏国忠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郭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钦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