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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金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528号原告:于金霞,女,汉族,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宗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原告于金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锴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436.6元(8122*30%=243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1日9时20分,案外人钱贤探驾驶鲁V×××××小型客车沿高密站南街七天连锁酒店驶入高密站南街与利群路路口时,与原告于金霞驾驶的鲁V×××××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高密市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了案外人钱贤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原告的损失为:车损7172元,施救费400元,评估费550元,共计8122元。原告于金霞的鲁V×××××车辆在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车损险。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事故认定书一份、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收费发票一份、施救费发票一份。本院庭审时经过核实,全部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鲁V×××××号车的车辆所有人为原告,2016年5月20日原告为鲁V×××××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险,保险限额为236878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原告缴纳了保费,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为其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2017年4月21日9时20分,案外人钱贤探驾驶鲁V×××××小型客车沿高密站南街七天连锁酒店驶入高密站南街与利群路路口时,与原告于金霞驾驶的鲁V×××××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高密市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了案外人钱贤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2017年4月25日,经山东双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车损为7172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5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另支付施救费400元,共计8122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对承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有权主张权利。关于原告的损失,车损7172元,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但应将钱贤探所驾车辆鲁V×××××小型客车的第三者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予以减除。评估费550元、施救费400元,系原告为确定其损失或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高密公司负担。原告上述损失合计6122元,本案中原告于金霞仅主张总损失8122元的30%,即2436.6元,超出保险限额,故本院予以支持1836.6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赔偿原告于金霞183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负担(因原告于金霞已垫付,诉讼费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