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西晋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吴亚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晋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亚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765号之一申请人山西晋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35号。法定代表人郑大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朝,山西泓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亚奴,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亚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亚奴已支付0元、未支付303234元。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