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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左亚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左亚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2单元13层东户。法定代表人:王一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勤,男,回族,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亚辉,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电梯安装工,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与左亚辉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河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如和解不成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王宏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