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同亮、严兆面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同亮,严兆面,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17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刘连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同亮,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严兆面,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徐田,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通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同亮、严兆面、徐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2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马同亮、严兆面、徐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马同亮、严兆面、徐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2016)连港证执字第2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