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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明坤与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坤,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坤。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东巩镇苍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0000126524。法定代表人:罗远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鄂0624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煤矿450000元奖补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