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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春、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男,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汤祥,常务副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26.33元【其中支付工资2226.33元,本案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