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春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66号申请人:张春芝,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城关镇。本院审理原告张春芝诉被告玉丽娜、胡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58号判决,判决被告玉丽娜、胡娜娜赔偿申请人6717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张春芝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