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定林、陈春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定林,陈春林,白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陈定林,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春林,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白春燕,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审原告陈定林与原审被告陈春林、白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陈定林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因原告自身原因,致被告身份出现错误,导致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浙0225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主体错误,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定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增光审 判 员 杜识奇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