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贺,马焕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被执行人徐贺,男,1956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焕忍,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5民初20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3-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马焕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5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元合审判员 陈妹菊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瑞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