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夏师军与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师军,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夏师军,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理人:黄文胜,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雨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文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反应釜(整套化工设备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