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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16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两女儿,大女儿由被告抚养,小女儿归女方抚养;3、隰县公安局家属楼归两女儿;4、债务:原告家亲戚的原告还,被告方的被告还。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0年正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经过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12月30日到龙泉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第二年10月1日生下大女儿,于2009年5月生下二女儿。由于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个人主义思想特别强,婚后一直以自我为中心,家里任何事一概不过问,就连原告生孩子当日都喝的人事不省,婚后一直没正当职业,游手好闲。在2010年开饭店和2013年大女儿看病借外债(女方父亲4万元,女方哥哥3万元,男方父母5000元,男方姐姐2000元,去年按锅炉欠1500元)这些债务女方自己承担自己亲戚方,剩余由男方承担。原告一直从事美发行业,勉强维持生计,为了生活琐事经常吵闹,以导致没有了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没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理解,结婚以来,孩子抚养,大事小事全独自承担,夫妻没有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无法承受这种生活,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始终不同意,无奈诉至贵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长女陈某园由被告陈某抚养;次女陈某馨归原告王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子女依法享有探视权,一方探视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三、原、被告共有的位于隰县龙泉镇公安局家属楼5单元501室房产一套,双方自愿赠予女儿陈某园、陈某馨共同所有;四、原、被告再无其他争执;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