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司惩7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玉善买卖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748—2号被拘留人:彭玉善,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周官升与被执行人彭玉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玉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