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绿洲土石方疏浚工程队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绿洲土石方疏浚工程队,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大鳌绿洲土石方疏浚工程队,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三村,组织机构代码L1205919-2。经营者吴华根。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组织机构代码796230812。本院在执行江门市新会区大鳌绿洲土石方疏浚工程队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民委员会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名义开设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支行账号:80×××00的存款151620.64元至本院账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