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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洪涛与宋国红、秦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涛,宋国红,秦珍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74号原告:任洪涛,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宋国红,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秦珍珍,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系被告宋国红之妻。原告任洪涛与被告宋国红、秦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被告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任洪涛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