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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诗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诗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任军民,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诗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长英,任董事长。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诗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3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宝鸡市金台区,故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李红宝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宏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