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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泰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包国良、陈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包国良,陈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813号原告:天津泰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179号。法定代表人庄秀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剑宇,该公司职员。被告:包国良,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文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泰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国良及被告陈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国良及被告陈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泰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国良及被告陈文军的起诉。诉讼费用人民币3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伟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