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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平与郑小山、张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郑小山,张双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428号原告:黄平,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郑小山,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双全,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黄平与被告郑小山、张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黄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征收5900元,由原告黄平负担。审 判 长  斯孝昌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