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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军建申请执行郭宾、樊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建,郭宾,樊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建,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郭宾,男,199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樊真超,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刘军建申请执行郭宾、樊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1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一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宾、樊真超价值一万零二百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晨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