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立、王茬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王茬明,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茬明,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向娟,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2016)湘0104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茬明、向娟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茬明、向娟银行存款87209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8720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