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友宝与徐保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宝,徐保材,山东材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916号原告:周友宝,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保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山东材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保材。原告周友宝与被告徐保材、山东材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周友宝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友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