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191号之二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8号2幢1单元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NBX2B。法定代表人:陈美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韵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法定代表人:骆秋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勇人民陪审员 孙 忠人民陪审员 曾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常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