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与丁汉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丁汉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0号原告: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汤长庚,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汉兵,男。原告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丁汉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现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南县青树嘴镇农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刘 涓代理审判员 刘 珺人民陪审员 卜瑞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