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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戚景峰、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景峰,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戚景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强,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戚景峰与被执行人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依法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特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百度搜索“”